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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和促进学生社团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不断开辟更多的适应学生身心特点的第二课堂,使他们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实现学院的育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籍的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大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本目标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课余文化生活、弘扬主旋律为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群众性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增强集体主义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为广大同学全面成才服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应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公益性和娱乐性。学院本着“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富于创新精神的课余文化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和注册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凡在我院注册在籍的学生8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即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照以下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起草本社团《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组织机构、会员资格、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内容及方式、财务制度等内容。社团章程中还必须明确规定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范围(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任何章程均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与校纪校规相悖,事后必须经本社团成员讨论通过。
2、在学院团委办公室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逐项填写,并附由发起人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书》一份,经所在分院部团总支或院学生会社团部(暂代行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主管部门应对新成立的社团进行严格审查;社团的筹备负责人应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质询或对基本情况主动作出必要的说明,由主管部门将《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等材料送交学院团委复审,然后报请学生处和主管院长批准。
4、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将《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并《社团章程》一式四份,分送学生处、保卫处、院团委办公室、社团自存或备案。对未被批准的社团,应说明理由并作好解释工作。
学校不受理任何跨校、跨地区以及面向社会的社团申请。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在接到正式的书面批文后,社团即可宣布成立,并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选举其领导机构,发布公告或海报。各社团机构的设置不宜繁琐和庞杂,一般以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即可;内部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收或调整成员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禁止个人独断专行;专业性较强的社团,应聘请专业教师进行指导。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各社团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学年注册登记手续,以便使主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未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照本条例第七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社团自行解散时,负责人应向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同时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凡属个人的物品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应返还本人,公共资产应上缴学院。
第三章 社团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院学生社团理事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全院学生社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学生自我管理社团的主管部门。
学生社团联合会必须接受学生处和院团委的领导,并在各分院部团总支和院学生会的具体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制度为理事制,即所有经申请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均为社团联合会的当然理事。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社团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由每年一度的社团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
(注:在社团联合会未正式组建之前,学院团委委托学生会社团部暂时代理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条 社团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同时设立秘书处,学院团委安排专职教师担任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职能部门,聘请有能力、肯吃苦、敢负责的同学任职。
第十一条 社团理事代表大会的职责:
⑴决定社团活动及其发展的重大事务;
⑵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汇报;
⑶制定、修改并讨论通过各种规章制度;
⑷决定对所属社团组织的奖励或处罚;
⑸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⑹传达贯彻学院领导的指示和有关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社团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⑴在社团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全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社团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负责新成立学生社团的资格审查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
⑶负责拟定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⑷在人、事、物等方面为各社团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尽可能为社团活动联系场地、租借器材以及创造各种宣传条件,为各社团争取承办全院或系部级各类活动的机会;
⑸对内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兄弟院校的社团加强联系;联络社会各界为本院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⑹负责对各社团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向社团理事代表大会提出有关奖惩的建议;
⑺负责组织每年一度的“社团活动月”活动;
⑻指导各社团共青团支部的组织建设,掌握了解开展活动的情况。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
第十三条 各社团应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本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灵活多样地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学术、文化、科技、体育、艺术和公益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为加强社团队伍的思想建设,凡具有成员30人以上的社团,均可成立独立的团支部。按照《团章》的规定选举支委,开展团日活动,进行组织生活;并可以申请参加学院共青团系统的各项创优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㈠各社团的行政负责人应由本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报请学院社团主管部门确认后颁发《任命书》任命;团支部成员经民主选举由院团委组织部认可后确定。
㈡各社团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若发生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主管部门有权报请上级批准暂停或罢免其社团内职务。
㈢若遇特殊情况,可由社团主管部门在广泛听取社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社团的临时负责人。
㈣社团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团负责人的培养和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理论水平及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各社团应制订详细、具体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七条 各社团可自行制作本社团的徽标、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社团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社团的公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按照统一的格式刻制;未经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院的培养目标和中心工作展开,必须在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各社团应自觉接受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学院全局工作的需要,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初向社团主管部门递交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或填写《活动计划表》,开展活动一般应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以不影响本社团成员的正常学习为原则。
第二十条 在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大型活动时,各社团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院团委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团活动(含学术报告等),均须报请学生工作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凡组织校际间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十五天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报请团省委、省学联批准后方可进行。一般情况下,学院不提倡过多举办校际间的大型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正式创刊前,要向社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明所办报刊的宗旨、登载的内容、出版的周期、经费的来源以及编辑人员的组成等情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印刷、散发或张贴。学院不允许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外的报刊。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应将活动的总结材料或音像资料等及时提交社团主管部门存档;学期末应将社团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书面报告社团主管部门,以作为社团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学院将本着争取专项基金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凡列入每学期活动计划的经费由团委统一申领、管理和使用;经批准由社团承办的全院性大型活动,可向社团主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的预算报告,经主管部门与院团委协商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收取一定的会员费,标准由社团主管部门视情况而定。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且制订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内部收支情况。社团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提倡各社团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和扶持,但不准许做任何有损学院声誉或社团利益的事,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商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社团无关的其它方面的活动。
第七章 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年度考核,将依照《学生社团考核办法》分为自身建设和工作业绩两个方面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按照20%的比例,年终对成绩位居前列的社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令其停止活动并进行整顿,直至注销社团资格:
⑴内部组织管理混乱,无活动计划或工作安排,团组织队伍涣散,已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的条件;
⑵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社团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服从社团主管部门的整体工作安排;
⑶从事与社团宗旨和活动范围不符的活动且不听劝阻,我行我素,一意孤行;
⑷组织的活动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扰乱了校园的正常秩序;
⑸在社团工作考核中成绩不合格,且通过限期整顿后仍无起色;
⑹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社团,或已被注销资格但仍然以社团名义从事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将报告学院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其活动,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必须经过1/3的社团理事代表提出,2/3
以上的社团理事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团委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