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三条 爱国守法。爱国守法是对高校教师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始终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心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忠于祖国和人民,坚决抵制有损国家形象、政府声誉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依法从教,依法执教,依法治学,争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认真履行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校园和谐,坚决反对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行。不得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四条 敬业爱生。敬业爱生是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热爱教师职业,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做到教育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弘扬爱校荣校精神,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做有碍学校发展的事。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树立终身学习理论,坚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方法,拓宽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真心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全面深入了解学生,真情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建立正确、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并积极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书育人。教书育人是高校教师的天职,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精髓和核心。

(一)坚持育人为本,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遵循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思结合,知行合一,精心备课,悉心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二)坚持立德树人,正确处理教书和育人的关系。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了解学生的发展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学生的正当爱好,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加强自身修养,严慈相济,诲人不倦,以正确的思想观点、严谨的教风师风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六条 严谨治学。严谨治学是高校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操守。

(一)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尊重科学规律,勇于探索创新,追踪学术前沿,勇攀学术高峰。坚持实事求是,潜心钻研业务,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发扬学术民主,善于团结合作,协力攻关,互助共进,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

(二)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力戒心浮气躁和急功近利,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依法和规范引用、借鉴他人成果,不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不沽名钓誉,不侵占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坚持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是高校教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一)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将新成果、新工艺、新技术及时应用于社会,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积极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贡献力量。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咨询、对策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培训等活动,为政府、企业和民众提供专业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专长服务社会、回报人民,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谋取个人私利。

第八条 为人师表。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是高校教师应当继承和弘扬的优秀传统美德。

(一)坚持以学生为本,学为人师。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志存高远,淡泊名利,把个人理想、本职工作、学生成长与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不断学习,开拓进取,以身作则,以高尚品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二)坚持从自身做起,身正是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为学生做好表率。注重师表风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仪容仪表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自尊自律,清廉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觉抵制一切有损于教师身份和职业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要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党委牵头,组织、宣传、人事、教务、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执行机构,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师德建设实施办法,精心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第十条 要做好师德建设的政策配套工作。各高校要根据学校自身实际,针对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教师群体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根据不同的职业行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和校外兼职兼薪规范等配套政策措施,将师德规范落实到教师日常工作中。

第十一条 要完善并实施师德考核制度。各高校要制定操作性强的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奖惩等细化措施和实施办法,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要作为对教师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奖励、晋级提拨、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要不断推进师德建设的改革创新。各高校要把学习师德规范纳入教师培训计划,积极探索招聘新入职教师的道德考察、师德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有效形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师德教育。要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广大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把师德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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